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公开目录
二、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1、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办公室,办公地址:盘锦市辽东湾行政中心C座5段,办公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427-2680500传真号码:0427-2680500。邮政编码:124000。
2、申请方式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盘锦市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相关申请手续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
3、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进行登记、编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资料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资料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2)资料审查合格后,根据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性质分别予以办理:
属本单位掌握范围且可以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通过查询确定该信息的基本情况予以答复。
(3)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所要求的公开形式予以答复。
4、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中心投诉,投诉电话:0427-2680500。
三、政务公开项目
1、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账户。
执法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十四条:
责任部门:稽查科。
2、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
执法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十四、十五条。
责任部门:各办事处。
3、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执法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责任部门:稽查科。
4、不按规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第一百零七、一百零八、一百一十四条。
责任部门:稽查科。
6、核算住房公积金教训比例。
执法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十七、十八条。
责任部门:各办事处。
7、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执法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责任部门:各办事处。
8、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执法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责任部门:各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