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让全体缴存职工住有所居
- 发布日期: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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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让全体缴存职工住有所居
让全体缴存职工住有所居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霍树学
住房是居民普遍关注的大事,十九大报告指出,“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这让住房困难群众备感振奋。如何破解难题,完成任务?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支撑和保障是重要一环。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当下,房地产行业已发生巨变,经济社会环境也发生了巨变,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新时代面临许多挑战,遭遇许多质疑,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和社会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
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面临的种种问题进行了持续探索与改革,但一些根本性问题仍有待解决。尤其在当下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市民融入城市的背景下,公积金如何更好地发挥其连接行业和政府、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的作用,以帮助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显得更加迫切。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从上世纪90年代初诞生至今已近30年,作为我国住房体制由福利分房向市场化转变的重要工具,它对推进中国住房体制改革、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对城镇职工实行“低房租、高补贴、福利制、实物分配”的住房制度,城镇住房被看作是职工的福利品而近乎免费居住,租金不以成本而是以承担能力来确定。
这种福利分房模式使得城镇住房建设资金和消费资金大量不足,城镇住房短缺严重:城镇人均居住面积由1950年的4.5平方米下降到1978年的3.6平方米,缺房户达869万户,占当时城镇总户数的47.5%。
此背景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城镇房改的产物而产生。
通过国家支持一部分、单位补贴一部分、个人合理负担一部分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和住房筹资机制,为城市住房建设开辟稳定的资金来源。
1991年,上海市率先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式开始。
1999年,国务院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布第350号令,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施行至今,标志着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式进入规范化、法制化时期。
此后,住建部等相关部门就加强公积金管理、完善监管机制等又做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推动了住房从实物分配到货币交易的制度转轨,促进了住房制度从福利走向市场的转变。
自推出以来,惠及尽可能多的城镇居民,一直是公积金制度紧盯的目标之一,普惠性仍然是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很难企及的目标。
住房公积金缴交环节中的低覆盖率和使用环节中的低个贷户率(累计贷款户数与累计缴存户数的比例)尤为典型。
一方面,截至2016年底,全国城镇就业职工中依然有近70%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面,东部省份个贷户率普遍很低,其中广东的个贷户率不足20%。
从贷款环节看,《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低收入群体占35.96%,中等收入群体占58.86%,高收入群体占5.18%。
贷款支持购建的住房中,90(含)平方米以下住房占31.07%,90~144(含)平方米住房占59.20%,144平方米以上住房占9.73%。
无论是从收入水平还是购房面积分析,中高收入群体所占比例远超低收入群体,公积金作为低收入群体的购房“助推器”仍显动力不足。
近年来,为扩大公积金覆盖面,各地在缴存范围、提取流程等方面进行了多种尝试,从而让更多群众能更方便地使用公积金。
从2017年7月1日起,酝酿已久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投入使用。平台的建成,为公积金在异地间的转移接续架好了桥梁,实现了“账随人走、钱随账走”。
尽管公积金制度近年来加快了改革步伐,但在房价持续高涨的背景下,公积金制度的诸多弊病暴露无遗,互助性保障功能不断弱化,饱受社会质疑。
住房公积金业务是一项准金融服务,也被认为是最大的政策金融资源之一。但在条块分割的体制机制下,很难发挥它最大的效率和作用。
十九大报告指出,“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这是新时代住房政策的总目标,政府将重点支持中低收入人群、城市新市民等解决居住难题,而这些群体正是公积金覆盖的薄弱环节。
公积金制度能否保持生命力,关键看是否跟得上经济社会发展大趋势。
当前我国住房货币化改革已经基本完成,要实现提高城镇居民住房水平的目标,应重点着眼于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支付能力。
在我国住房货币化改革基本完成和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该定位于互助性住房政策性金融。
这一制度定位包含互助性、政策性、金融属性三方面内涵,目标是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升城镇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居住水平的功能。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借鉴新加坡等国家经验而建立的,但新加坡现行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与我国公积金制度仍存在着几个根本性的不同:
一是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缴存的强制性要强、范围要广、比例要高。
二是新加坡中央公积金账户的存款利率不是低利率,而是按新加坡四大银行的定期储蓄存款的平均利率确定。
三是新加坡中央公积金通过购买债券的方式支持住房建设,我国住房公积金主要是通过贷款的方式支持住房建设。
当下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转型,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住房公积金模式,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房价水平相适应的缴存比例调整机制,健全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和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的机制,以更好帮助解决住房问题,并体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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