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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8-09-20 浏览次数:270
    为贯彻落实《2018年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方案》精神,维护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公积金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打击住房公积金骗取、骗贷为重点,坚持源头治理、行业治理、依法治理,创新公积金监管机制,完善涉黑涉恶防控机制,严厉打击住房公积金领域各种涉黑涉恶行为,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愁,使住房公积金领域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有效遏制,营造风清气正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生态。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舆论引导,推行阳光行政。利用公积金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现代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中心各办事处设立宣传牌、警示栏等,向社会宣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流程、审批要件、办理地点、办理部门和办结时限。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利用一年一度的集中宣传日,做好法律政策宣讲、解疑解惑等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让广大公积金缴存人员知政知情,自觉按章依规办事,全力打压涉黑势力滋生的空间;健全公积金系统内部公职人员工作流程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增加业务办理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预防内部公职人员成为涉黑势力的“保护伞”和“关系网”,发现公积金公职人员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并移交有关机关,严肃处理。
   (二)做好线索摸排,注重源头治理,全面提高公积金业务窗口初审人员和审批人员业务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审查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提供要件,从日常的业务受理中发现骗取、骗贷线索;畅通群众投诉举报途径,群众可通过0427-2680600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举报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涉黑涉恶线索,公积金中心将迅速反应,全力查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将日常业务审查、投诉举报核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有关机关通报。
   (三)坚持齐抓共管,加强协调联动。要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公安等有关机关的联动机制,及时沟通情况,通报线索,加强工作配合,提高专项整治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落实。
   (四)依照公积金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骗取骗贷。公积金缴存人员以及协助公积金缴存人员以虚假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公积金政策,依法严肃处理。
    1.对公积金骗取、骗贷以及涉黑涉恶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和违法活动记录,凡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委托银行、合作机构和公积金缴存人员,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专门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
    2.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全市通报,情节恶劣的造成经济损失的移送公安机关。
    3.公积金的缴存人员骗取、骗贷行为一经查实,责令限期退还提取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取消其三年内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
    4.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及时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非法中介机构协助公积金缴存人员以虚假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胁迫收取高额手续费,移交公安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三、组织领导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定期研判扫黑除恶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中心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中心各科室、办事处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信息沟通和联络等日常工作;建立长效防惩机制,努力改进和创新监管方式,健全完善权力运行约束,有效堵塞公积金系统监管漏洞,坚决打赢我市住房公积金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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