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9年度盘锦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通知如下:
1.根据盘锦市统计数据,2018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剔除农工)工资为73500元。据此,2019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73500÷12×(12%+12%)×3=4410元。
2.根据《关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盘人社发〔2018〕1号),2018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00元。据此,2019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300×(5%+5%)=130元。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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