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办理材料: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的一张一类银行卡(工、农、建、中、盛京任意一家)、相应证明材料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提取申请人和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均为原件、1份纸质版)
1.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近一年以内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全款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全款发票;
②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近一年以内的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2.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相关证明;
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4.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近一年内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
5.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近一年内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6.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近一年内大修费用发票;
7.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签证;
8.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9.无房职工支付租房租金的,应在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取得无房证明或签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协议);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11.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只能依照第8条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提取,在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得以其他形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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