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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发布时间:2020-04-13 浏览次数:1085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 号),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购房屋应坐落在盘锦市行政区域内。

       二、如所购房屋坐落不在盘锦市行政区域内,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房屋坐落在职工原户籍所在地。

       2. 房屋坐落在职工配偶原户籍所在地。

       3. 房屋坐落在职工配偶公积金缴存地。

 

文章来源:(辽河晚报,2020年4月13日,星期一,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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