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房公积金字〔2020〕93号 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 基数上限和下限的通知
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
基数上限和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维护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我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2019年度平均工资为6102元/月。因此,我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306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197元,合计不能超过4394元。
二、2020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能低于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能低于5%。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2019年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610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81元,合计不能低于162元。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自2020年7月1日起,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执行。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
住房公积金基数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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