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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政务公开日:“行政决策大家看”:住房公积金个人办事指南——贷款

发布时间:2021-05-11 浏览次数:484

事项名称:盘锦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设定依据: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促进全市房地产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同时规范个人住房政策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贷款原则

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并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

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类型分为:商品房和再交易房;商品


房包括期房和存量房。

(一)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在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的住房。

(二)存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且在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的住房。

(三)再交易房:简称“二手房”。即已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当地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应与其公积金缴存信息一致,原则上借款申请人应已按公积金缴存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6个月公积金(不含补缴),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借款申请人曾经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其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合并计算。

3.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商品房,且该购买行为发生在12个月以内;购买再交易房(二手房)的,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6个月以内。
    4.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无正在偿还的贷款以及信用卡欠款。
    5.具有购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首付比例的自筹资金,能够办理房屋抵押和签订住房贷款担保合同。
    6.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
    7.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8.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人没有给他人未结清的合同作担保人。
    9.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人不是其他借款人的辅助还款人。
    10.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人没有经法院判决认定的经济问题,没有经济纠纷案件。
    11.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

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以下要求对借款人可贷款额度进行计算,并取最低值为借款人总贷款额度:

1.最高可贷款额度规定

以家庭为单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夫妻、共同借款人均缴交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单缴交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2.首付款比例规定

① 商品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20%。

②再交易房(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40%。

3.所购住房价值的认定

① 所购住房是期房、存量房的,应以房产交易部门确认的住房交易价格作为住房价值;

② 所购住房是再交易房的,应以税务局《房产交易申报》表“计税依据”中标明的房屋价格及房产交易部门确认的住房交易价格的低值,确定住房价值(1.按二手房《不动产买卖合同》交易价格的60%进行测算;2.最高不得超过税务局《房产交易申报》表计税依据中标明的房屋价格)

4.按公式计算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15。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申请再交易房(二手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

月还款额度

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月工资基数的60%。

月工资基数的认定:

1.本市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含辽河油田),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含辽河油田)以异地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为准。

2.共同申请人无公积金账户或公积金账户欠缴的,月工资基数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办理材料

购买商品房申报材料(均为原件、1份)

审核要件

序号

材料名称

备注

1

身份证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均需提供。

2

户口簿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均需提供。

3

婚姻

状况

材料

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填写单身声明;离婚的,需填写单身声明、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丧偶的,需填写单身声明、提供医学死亡材料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材料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注明丧偶、配偶死亡的户口簿。

4

商品房

买卖合同

经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5

商品房

预付款发票

符合“预付款额+贷款额=房款总额”

6

贷款

还款账户

资料

借款申请人须提供银行卡(工、农、建、中、盛京任意一家银行一类储蓄卡)

7

 

信用报告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持身份证到贷款办事处打印

8

其他材料

异地贷款职工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6个月缴存流水和工资收入证明。

 

   2.购买再交易房(二手房)申报材料(均为原件、1份)

审核要件

序号

材料名称

备注

1

身份证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均需提供。

2

户口簿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均需提供。

3

婚姻

状况

材料

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均需提供。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填写单身声明;离婚的,需填写单身声明、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丧偶的,需填写单身声明、提供医学死亡材料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材料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注明丧偶、配偶死亡的户口簿。

4

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房地产买卖合同

《不动产买卖合同》

5

不动产

登记证

须过户

6

房地产

评估报告

税务局《房产申报表》

7

房地产

交易契税

完税发票

 

6

贷款

还款账户

资料

借款申请人须提供银行卡(工、农、建、中、盛京任意一家银行一类储蓄卡)

7

 

信用报告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持身份证到贷款办事处打印

8

其他材料

异地贷款职工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6个月缴存流水和工资收入证明。

 

办理流程

1.受理: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授权查询个人征信,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所需材料。

2.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盘锦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抵押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放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抵押办结登记材料并核实后,以转账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

办理地点

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则上在购买房屋所在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办理;

盘山办事处:盘山县太平镇贾家村府北东路水岸雅居W2栋118号;

双台子办事处:双台子区水榭春城东侧1号商网;

兴隆台办事处:兴隆台区市府大街45号;

大洼办事处:大洼区金源街天格东湖湾北侧9号商网;

辽东湾办事处:辽东湾新区二号路东滨海大道北香水湾小区1号。

联系电话

盘山办事处:0427-6577959

双台子办事处:0427-6590521

兴隆台办事处:0427-6577975

大洼办事处:0427-6577955

辽东湾办事处:0427-6590506

办理机构

盘山办事处、双台子办事处、兴隆台办事处、大洼办事处、辽东湾办事处。

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对于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贷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对于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每月发放贷款日期为1-25日)。

办理时间

盘山、双台子、兴隆台、大洼四个办事处: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00-16:30,辽东湾办事处: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

收费标准

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公积金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补充说明

1.借款申请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2.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警、士)官的,需出具军(警、士)官的军(警、士)官证及公积金缴交材料。

3.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须满足如下条件:

1)异地缴存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须在盘锦市行政区域内。

2)符合我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4.申请贷款时若相关政策发生变化,以变更后的政策为准。

5.未尽事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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