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政策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规定: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限额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上述标准予以明确,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且应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对缴存基数范围予以控制。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规定: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
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三、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于设区城市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
2.降低缴存比例期满后,单位应将缴存比例恢复到规定标准;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缴存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公积金缴存相关政策链接地址:http://www.pjgjj.com/2021_04/16_14/content-202750.html
主办单位: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1007870号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33号
联系电话:0427-268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