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二套房利率上浮、 三套房不予贷款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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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1、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3、对购买房屋套数认定方式:核查盘锦市不动产共享到盘锦市大数据管理局的房产登记数据信息。对执行政策起到判断职工住房“套数”有作用的、可运用的数据信息均列入核查范围。
本通知自2022年 6月1日执行。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