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根据国家卫健委等17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积极支持二孩以上缴存职工家庭改善居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有关措施。
一、适用对象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以上的缴存职工家庭
二、政策内容
凡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须提供二孩以上证明、夫妻双方无房证明和身份证,办理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由原租房提取每年12000元提高至15000元。
三、其他
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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