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政策举措》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这次出台政策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这一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二、政策出台依据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巩固增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2号)和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中共盘锦市委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盘委发〔2023〕4号),以及我市关于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有关要求。
三、政策解读
1.办理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是在贷款发放前提取购房首付款,且账户余额至少保留存贷挂钩额(贷款额除以存贷倍数)。
2.办理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行为只是一次性,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不可累计补提。
3.本次针对新市民、青年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从下限进行了提高调整,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如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账户余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即按账户余额十五倍计算发放额度,账户余额不足1万的按1万元计算,职工贷款发放额度可至15万元;账户余高于1万元(含1万元),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贷款发放额度可至30万元。上述均不超过当期贷款最高限额。
4.新市民主要是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城镇常住,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
5.支持来盘留盘的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在盘锦就业的毕业3年以内的国家全日制“双一流”高校(学科)本科毕业生和普通高校研究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盘锦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持毕业证原件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盘工作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后,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对于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须获得国家教育认证。其他全日制本科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放宽可贷额度参照我市支持新市民、青年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政策执行,但不超过当期贷款限额。
6.取消异地贷款户籍地限制。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域外缴存职工在盘锦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户籍地限制。
7.政策举措由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8.本次政策执行日期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在此日期之前的购房行为,均不适用本政策。
解读人:徐铭 解读电话:0427-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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