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政策举措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这一目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巩固增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举措: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提取条件
1.购买盘锦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拥有所有权的新建商品住宅,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可以在贷款发放前提取购房首付款,且账户余额至少保留存贷挂钩额(贷款额除以存贷倍数)。
2.购买盘锦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拥有所有权的新建商品住宅,申请我市商业银行贷款购房的。
注: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仅限于购买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即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职工本人。
(二)提取额度
购房人及其配偶在办理购房贷款一年内(以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不可累计补提。
(三)办理要件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的一张一类银行卡(工、农、建、中、盛京任意一家),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均为原件)
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提供:购房首付款发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2.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职工需提供:购房首付款发票、商业银行购房借款合同、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二、针对新市民、青年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15。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缴存职工如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账户余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述均不超过当期贷款最高限额。
三、支持来盘留盘的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在盘锦就业的毕业3年以内的国家全日制“双一流”高校(学科)本科毕业生和普通高校研究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盘锦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持毕业证原件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盘工作,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后,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但不超过当期贷款最高限额。
四、取消异地贷款户籍地限制
域外缴存职工在盘锦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户籍地限制。
政策举措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政策执行日期以前的购房行为,不适用本政策举措。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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