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带押过户” 业务实施方案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充分保障住房公积金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降低交易双方资金及时间成本,提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间再次交易效率、便利度和交易登记安全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号)和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盘锦市自然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盘锦市实施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盘住建发〔2023〕3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带押过户”贷款范围
目前仅限办理出售方贷款为盘锦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方符合盘锦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且是交易在盘锦市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二手房。
二、“带押过户”办理条件
(一)买卖双方已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贷款资金合计不小于卖方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本金、到期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其他应还债务之和。
(二)交易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允许上市交易;原贷款抵押登记已办妥,未被设定其他抵押;无被查封或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影响转移登记及抵押权设立的情形。
(三)卖方为公积金贷款,原则上应为正常还款状态,不存在诉讼、当前欠款、业务在途等情况;买方申办公积金贷款,应符合公积金贷款资格和条件。
(四)买卖双方符合变更抵押人的条件。
(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带押过户”业务流程与所需材料
1.办理流程:
(1)买方先到住房公积金所属办事处,查验是否符合盘锦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带押过户”业务的资格和条件并测算发放额度。(注:各办事处工作人员应告知公积金贷款关于房屋套数的有关规定)
(2)买卖双方达成买卖意向,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
(3)买方及其配偶、原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卖方及其配偶)携带相关证件同时到场,向卖方原公积金贷款所属办事处申请“带押过户”。
(4)经所属办事处审批同意,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出具《关于同意抵押期间办理转移登记的函》及转移登记相关材料,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业务申请。
(5)贷款审批后,买卖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带押过户”登记。
(6)买方需在原卖方贷款发放银行办理还款银行卡,按月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7)中心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带押过户”登记成功后,卖方需按约定时间在原还款卡中准备充足结清余额资金,(例如:卖方剩余贷款结清额285349.31元,280000元为买方贷款发放额,5349.31元需由卖方在还款卡内准备好用于办理贷款结清)同时中心发放贷款。资金到账后中心办理卖方贷款结清及抵押注销手续。
注:申请办理“带押过户”业务期限为卖方本月还款日次日至下月还款日前8个工作日。
2.申请所需材料:
(1)办理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2)原公积金借款人(卖方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买方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
(3)经备案的盘锦市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4)不动产权证书;
(5)《关于同意抵押期间办理转移登记的函》(一式六份)
“带押过户”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18日
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充分保障住房公积金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降低交易双方资金及时间成本,提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间再次交易效率、便利度和交易登记安全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政策出台依据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号)和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盘锦市自然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盘锦市实施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盘住建发〔2023〕33号)等相关文件。
三、政策解读
(一)“带押过户”的重要意义
“带押过户”是指住房公积金在押房产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过户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无需先还贷解押后再办理过户转移。“带押过户”的核心是免去提前筹款还贷解押环节,实现带抵押房产过户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手续同步办理。办理“带押过户”业务是落实《民法典》带押转让制度的有效手段,是对不动产转移与抵押登记协同业务的有力提升,是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便民利民公共服务的有益探索。“带押过户”将激发二手房市场交易活力,间接加快增量房去库存,更好地满足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办理过程注意事项
1.目前仅限办理出售方贷款为盘锦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方符合盘锦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且是交易在盘锦市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二手房。
2.卖方的公积金贷款是逾期状态不得办理。
3.准备办理“带押过户”业务的房产必需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允许上市交易。
4.申请办理“带押过户”业务时需特别注意办理期限为卖方本月还款日次日至下月还款日前8个工作日,如不满足期限,需偿还本期贷款后,期限符合要求了再进行办理相关业务。
5.中心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带押过户”登记成功后,卖方需按约定时间在原本人还款卡中准备充足结清余额资金。(例如:卖方余贷款结清额285349.31元,280000元为买方贷款发放额,5349.31元需由卖方在还款卡内准备好用于办理贷款结清)
6.“带押过户”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1007870号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33号
联系电话:0427-268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