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首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执法扣划成功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某物业公司住房公积金补缴款263,168.34元,这标志着我市公积金依法保障职工权益工作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切实维护了广大职工自身利益。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纳或者少缴”。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该物业公司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长达十数月的问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我市住房公积金执法工作职能配置要求,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送缴存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问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曾对该单位多次催缴,缴存单位仍逾期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履行执法职责,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我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近日完成强制扣划。
这是我市首笔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执法扣划成功案例。此次催缴工作是中心为群众办实事的又一次有效行动,实实在在帮助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今后,我中心将全力开展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缴存行为,督促缴存单位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让更多职工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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