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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5-30 浏览次数:981

事项名称:盘锦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设定依据: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提高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能力,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用于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申请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7.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办理材料: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的一张一类银行卡(工、农、建、中、盛京任意一家)、相应证明材料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提取申请人和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均为原件) 

1.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近一年以内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全款购房合同、全款发票或《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全款网签购房合同

②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近一年以内的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发票、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 

2.离休、退休的职工单位应先为其办理离、退休封存业务后,凭本人身份证即可办理(如遇第三方单位提供数据不清或中心发现存在问题时,中心有权要求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或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材料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4.离职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封存满6个月且未在其他单位缴存公积金);

5.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近一年内建设规划许可材料、建房款发票; 

6.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近一年内旧房翻建许可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7.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近一年内大修费用发票;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材料、出境定居签证; 

9.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上一年度还款流水清单 

    10.无房职工支付租房租金的,应在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取得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双职工需提供双方无房证明和结婚证)

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死亡职工户籍注销材料死亡证或被宣告死亡证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1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只能依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提取,在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得以其他形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补充说明:

1.所购房屋应坐落在盘锦市行政区域内。

2.如所购房屋坐落不在盘锦市行政区域内,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房屋坐落在职工原户籍所在地。

2)房屋坐落在职工配偶原户籍所在地。

3)房屋坐落在职工配偶公积金缴存地。

注: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职工在办理提取时根据全款购买或贷款购买情形不同,除其他应提供的办事要件外还应提供户口簿、结婚证或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3.2019年8月1日后,全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职工凭全款购房网签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全款发票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全款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职工凭不动产权证书、契税税票,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4.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仅限于购买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即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职工本人。

5.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须提供二孩以上证明、夫妻双方无房证明和身份证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由每年12000元提高至15000元。

6.2023年8月8日发布,即日起无房职工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取得无房证明(双职工需提供双方无房证明和结婚证)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时,可自行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一次性提取,提取上限为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超过12000元。

7.2023年12月20日发布,住房公积金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政策举措。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提取条件

       1.购买盘锦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拥有所有权的新建商品住宅,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可以在贷款发放前提取购房首付款,且账户余额至少保留存贷挂钩额(贷款额除以存贷倍数)。

       2.购买盘锦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拥有所有权的新建商品住宅,申请我市商业银行贷款购房的。

       注: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仅限于购买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即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职工本人。

     (二)提取额度

       购房人及其配偶在办理购房贷款一年内(以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不可累计补提。

     (三)办理要件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的一张一类银行卡(工、农、建、中、盛京任意一家),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均为原件)

       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提供:购房首付款发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2.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职工需提供:购房首付款发票、商业银行购房借款合同、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凡政策执行日期以前的购房行为,不适用本政策举措。

办理地点:各办事处业务大厅。

业务咨询电话:0427-12329

盘山办事处:盘山县太平镇贾家村府北东路水岸雅居W2栋118号;

双台子办事处:双台子区水榭春城东侧1号商网;

兴隆台办事处:兴隆台区市府大街45号;

大洼办事处:大洼区金源街天格东湖湾北侧9号商网;

办事处:辽东湾新区二号路东滨海大道北香水湾小区1号。

办理时间:盘山、双台子、兴隆台、大洼四个办事处: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00-16:30,辽办事处: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办事处审核——各办事处业务窗口办理提取业务。

办理机构:盘山办事处、双台子办事处、兴隆台办事处、大洼办事处、辽办事处

收费标准:无收费项目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5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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