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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抵押借款缩短贷款期限变更细则

发布时间:2024-07-25 浏览次数:102

为进一步降低借款人还贷成本,提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根据住建部、国家质监总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规定,借款人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缩期业务。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简称缩期,是指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在还贷能力提高的情况下,将原来贷款期限缩短,减少利息支出的目的,提高月还贷额,实现充分利用可支配资金的一种合同变更方式。

一、办理条件

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状态正常,单位未欠缴、缓缴、停缴且本人住房公积金正常汇缴;

2.剩余贷款期限不少于1年;缩短的年限为1年的整数倍;

3.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信誉良好,申请办理缩期时无逾期贷款

4.缩期后的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月收入的60%,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月收入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

5.借款人采用房产抵押担保的,抵押人应同意抵押物抵押期限不做变更。

二、办理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办事窗口申请缩短贷款期限。

1.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申请;

2.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到办事窗口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抵押借款合同缩短贷款期限变更申请表》;

3.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签订《盘锦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抵押借款合同缩短贷款期限变更协议》;

4.原贷款期限与缩短期限相减,当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期限缩短之日起,应按当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

特别提醒:

借款人属于异地贷款职工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明细;

借款人其中一方死亡的,只能由另一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配偶死亡证明到各办理处窗口申请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只有借款人无共同借款人且借款人死亡的,该笔公积金贷款及抵押房产的继承人不得办理缩期原《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还款日不变。

附件:1.盘锦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抵押借款合同缩短贷款期限变更协议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抵押借款合同缩短贷款期限变更申请表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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