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换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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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职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时跟进国家、省最新政策导向和支持方向,降低房地产市场交易成本,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4〕1号)第41条“……推动各市出台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鼓励采取顺位抵押等方式开展业务”的要求,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实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换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换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顺位抵押方式开展业务,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盘锦行政区域范围内购房,已办理与盘锦公积金中心有合作关系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在未结清贷款且该房产已出不动产权证抵押权人仍为原商贷银行,原商贷银行同意新增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的情况下,职工无需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由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原商业银行结清原商贷,从而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2024年8月20日起实施。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