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换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督促检查情况的通报》(建办金函〔2015〕40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盘锦公积金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应当在盘锦公积金中心所辖各办事处办理。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方式为“顺位抵押”。顺位抵押是指借款人未结清原商贷,原商业银行同意顺位增加盘锦公积金中心为该房屋第二抵押人,盘锦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用以偿还借款人的原商贷,还清后解除原商贷抵押的方式。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政策的执行与盘锦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用率挂钩。当资金运用率大于90%时,可暂停商转公贷款政策。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
在盘锦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不含补缴),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职工,在我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须以本人(以下称借款申请人)或本人及配偶(以下称共同申请人)的名义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至少一方是在盘锦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缴存职工;
(二)原商贷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全部还款,并与盘锦公积金中心开展了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合作;
(三)房屋所属区域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办理顺位抵押业务;
(四)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有其他尚未结清的商业贷款、消费类贷款及信用卡透支额度时,根据对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还款能力的试算额度进行扣减后,再综合其它因素确定最终公积金贷款发放额度;
(五)原商贷所购房屋用途为自住住宅,并且位于盘锦市行政区域内;
(六)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该房屋无其他抵押权人;
(七)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国家和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
商转公贷款额度计算、贷款期限等其他要素按当期购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商转公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原购房时总房款的60%,且不能超过原商贷的提前结清金额。
贷款期限为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四章 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条 贷款办理流程
“顺位抵押”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第一步向原商贷银行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借款申请人到原商贷银行咨询,提交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经原商贷银行同意后,领取《同意办理顺位抵押联络单》,按要求填写完毕,并准备办理商转公贷款时所需办事要件(原商贷银行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请按各原商贷银行有关要求自行准备):
(一)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二)原商贷银行提供的《同意办理顺位抵押联络单》;
(三)婚姻状况材料: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填写单身声明;离婚的,需填写单身声明、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丧偶的,需填写单身声明、提供医学死亡材料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材料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注明丧偶、配偶死亡的户口簿;
(四)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五)办理原商贷的《借款抵押合同》原件;
(六)商品房购房发票;
(七)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信用报告;
(八)贷款还款账户资料:借款申请人须提供银行卡(工、农、建、中、盛京任意一家银行一类储蓄卡);
(九)原商贷还款明细(近一年)。
第二步商转公贷款审批、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
盘锦公积金中心办事处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商转公贷款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商转公贷款审批通过后,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提交办理抵押相关材料。同时向借款申请人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该表需借款申请人提交给原商贷银行具体业务工作人员)
第三步办理抵押登记、公积金贷款发放
(一)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后,借款申请人应第一时间与原商贷银行进行反馈,配合原商贷行出具《同意顺位抵押说明函》(简称“说明函”,该函由原商贷银行出具),及时将该《说明函》转交至盘锦公积金中心贷款受理办事处办理抵押登记使用。
(二)根据不动产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成功后,按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时间放款。如《说明函》转交不及时,放款时间顺延。
第四步结清原商业贷款、解除原商业贷款抵押
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商贷银行申请办理原商贷全部结清,同时解除原商业贷款抵押。
借款申请人需特别注意的是:职工需同意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超出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8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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