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归集异地转移申请条件的通知》的解读
为更好的满足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需求,方便合理办结该项业务,经中心研究决定将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归集异地转移申请条件的规定:“转入单位应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为转入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且个人在盘锦连续缴存6个月,在异地封存满6个月。”依据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热门服务项,转移接续模块里,关于什么情况下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的解读调整为:“转出的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且封存满6个月以上,转入中心有正常缴存的公积金账户即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
举例说明:原规定缴存职工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时,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封存需满半年以上可申请将外地缴存公积金账户转入我市办理转移接续业务;二是在我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方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业务要求调整后,异地缴存职工在原地中心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在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即可申请办理将异地公积金转入我市职工本人设立的公积金账户内。
注:该业务条件调整仅对异地职工转入我市职工有效,如我市职工向外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还需向当地中心咨询异地转移接续详细要求。
解读人:徐铭 解读电话:0427-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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